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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储煤场地建设管理标准

潍坊晚报 2017-05-10 10:45 大字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储煤场地,包括经营性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以及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要求:

(一)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的原则;能够提高本地区能源保障能力,有效保障优质清洁煤炭供应;交通便利,便于建立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

(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及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土地不得作为储煤场地;

(三)在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集中住宅区等周边和河流两侧2千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储煤场地;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储煤场地应当具备与规模相适应的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一)储煤场地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

(二)鼓励储煤场地进行封闭储存;不能封闭储存的,场地周边应当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

(三)储煤场地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覆盖、喷淋设施;大型储煤场地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储煤场地应设置排水沟及沉煤池等污水防治设施,收集喷洒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经沉煤池澄清后清水回用;储煤场地不能密闭的,应当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收集池,收集池容积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四)储煤场地厂界大气污染物浓度应当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浓度限值要求;

(五)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降低噪声污染,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厂址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划对应标准要求。

三、储煤场地内进行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作业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一)储煤场地及进出道路应及时洒水,降低起尘量;露天存放的煤堆必须使用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覆盖;

(二)露天装卸煤炭应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尽量降低落料高度;密闭输送煤炭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储煤场地应停止露天装卸作业,增加洒水频率;

(三)储煤场地皮带输送机应采用封闭式走廊皮带传输,防止在输送过程中因撒漏产生扬尘污染;

(四)严格对出场运输车辆车胎、车体进行冲洗,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储煤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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