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一、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和使用硫分(St.d)≥1%、灰分(Ad)≥16%的散煤。
二、对于供应给具备高效脱硫、废弃物处理、硫资源回收等设施的化工、电力及炼焦等用户的商品煤,具体执行国家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
三、民用散煤:硫分(St.d)≤1%,灰分≤16%,挥发分(Vdaf)≤37%,高位发热量(Qnet.ar)≥24MJ/kg(5750大卡)。有害元素指标参照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2860.1-2016)执行。
四、民用型煤:硫分(St.d)≤0.5%,挥发分(Vdaf)≤12%,高位发热量(Qnet.ar)≥22.5MJ/kg(5380大卡)。有害元素、强度、孔径限下率等指标参照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2860.2-2016)执行。
五、民用兰炭:硫分(St.d)≤0.5%,灰分(Ad)≤10%,水分(Mt)≤8%,挥发分(Vdaf)≤10%,发热量(Qnet.ar)>24MJ/kg(5750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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