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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佰串刘军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

山东法制报 2015-04-13 12:59 大字
辛佰串、刘军、王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王伟伟、张伟昌、吴雪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 2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刘军及张伟昌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魏刚、张芹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支行诉你们及吕日起、程增霞、李传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坊商初字第 2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魏刚财产一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 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山东亿家乐食品有限公司、张聿亮、张新峰、管军、申佳陶: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潍商初字第 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光勤、刘云、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王梅诉原审被告于光勤、刘云、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李政文、马世军、张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寒民再字第 4号],已于2015年4月13 日宣判。原审被告李政文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于光勤、刘云、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张洪强诉原审被告于光勤、刘云、马强、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李政文、马世军、张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寒民再字第 2号],已于2015年4月13日宣判。原审被告李政文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丁志春、齐齐哈尔农垦帝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东明、李冠廷:本院受理王钦习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永路、雷宗祥、王瑞安:本院受理原告时成永诉被告李永路、雷宗祥、王瑞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山东谊达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西圣诉被告山东谊达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告知提供担保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丛跃斌:本院受理原告刘建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昌民初字第 252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预交上诉费1050元,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张明英:本院受理原告姜亦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8时 30分在本院围子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缺席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

高密市青山纺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冷青山:我院受理的原告王亦芳、王成财等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需对原高密市青山纺织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院内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定于2015年8月11 日上午8时 30分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6211房间)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2015年8月19日勘验评估财产,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于2015年9月 24日来院领取评估报告及(2014)高法执字第 347、689、1424号执行裁定书,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2015年10月9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遇节假日顺延);如无异议,则于2015年10月14 日上午 10 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对该财产进行拍卖。2015年10月20日前到高密市人民法院领取拍卖机构确认书及拍卖通知书,我院定于2015年 11月24日上午10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庭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如若流拍,定于2015年12月24 日上午10 时在同一地点对以上财产进行第二次拍卖。

高密市人民法院

邱涛: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被告你、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法林、高密盛源食品有限公司、郭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高民初字第 23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陶章卿、吕海艳:本院受理原告孙艳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陶章卿、吕海艳:本院受理原告孙丽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高民初字第 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密市人民法院

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社安、刘美云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申请追加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答辩状、举证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 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至次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孙治海: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市坊子区银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坊商初字第 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王伟:我院受理的原告刘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需对你名下的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夷安大道 3515号江北鞋业物流城10幢7号营业房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定于2015年8月 11 日上午8时30分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6211房间)选择专业评估机构,对以上财产进行评估。2015年8月19日勘验评估财产,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到高密市人民法院技术室领取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机构确认书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于 2015年9月 24日来院领取评估报告及(2015)高法执字第 661号执行裁定书,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2015年10月9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遇节假日顺延);如无异议,则于2015年10月14日上午10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对该财产进行拍卖。2015年10月20 日前到高密市人民法院领取拍卖机构确认书及拍卖通知书,我院定于2015年 11月 24日上午10时在高密市人民法院拍卖庭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如若流拍,定于2015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同一地点对以上财产进行第二次拍卖。

高密市人民法院

杨志:本院受理刘衍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日内,我院定于 2015年8月 27日 9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山东职业学院魏博证号:201308053137学生证不慎遗失现声明挂失。

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周宏森律师所持律师执业证,执业类别: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1210707811;流水号:10316131,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鹿旸 律师所持律师执业证 ,执 业 类 别 :专 职 律 师 ;执 业 证 号 :13702201311911141;流水号:10315178,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微山县夏镇训金鞋城,注册号370826600201067正副本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微山县夏镇安奈摄影店,注册号370826600117773正副本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微山县夏镇自家针织品商店,注册号370826600124161副本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微山县夏镇玉烨美容店,注册号370826600016537正副本不慎丢失,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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