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充当黑社会组织“保护伞”

新安晚报 2021-02-25 00:51 大字

铜陵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成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办理,为相关下属在职务调整、提拔等方面予以关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18.019万元;收受高档烟酒、接受宴请等,充当当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日前,安庆市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即判决被告人王成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全部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为黑社会组织站台撑腰

判决书显示,王成龙,男,汉族,1958年出生,大专文化,桐城市人,2005年6月任安徽省铜陵县公安局局长,2009年11月任安徽省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2010年7月至2018年1月任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副县级)。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成龙先后在担任铜陵县公安局局长、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在案件办理、施工环境保障方面,在为相关下属在职务调整、提拔等方面予以关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18.019万元,其中人民币现金共计16.6万元、欧元0.1万元、购物卡0.6万元。

此外,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成龙身为铜陵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明知章某等人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职权为其站台撑腰、阻挠查处、通风报信,收受其高档烟酒,接受其安排的宴请、旅游,充当章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成龙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0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受贿12.619万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成龙犯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被告人王成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章某等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仍利用其职权进行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成龙到案后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龙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上,以被告人王成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18.019元由暂扣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成龙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安庆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成龙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

新闻推荐

休息日加班 工资怎么算?

本报讯(袁苑记者陈燕飞)因双休日加班单位一直未支付加班工资,某公司职工汤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克扣的工资及...

义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铜陵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