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诱使被害人汇款

安徽法制报 2019-08-27 11:01 大字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余某某、夏某锋在微信上注册多个微信账号,利用微信号在微信上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商品,并大量招收代理人员(需交代理费,有提成)的方式实施诈骗,诱使被害人向其指定账户汇款,汇款成功后,未向被害人提供相应服务及供应商品,并在月底关闭微信号,删除微信好友,失去联系。

到案后,三名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其通过做微商,收款后,不发货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余某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夏某锋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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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铜陵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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