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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户为承包权转让打官司村委会“证明”能否代表“同意”,各方意见不一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10-11 00:00 大字

[摘要]村委会“证明”能否代表“同意”,各方意见不一

■本报记者胡明兵

村委会在两农户的土地转让协议上写上“证明单位”,这四个字,到底是代表村委会同意转让还是仅仅起到证明作用?这让涉事两农户有着不同理解,甚至法院和检察院也有不同理解。

黄某是铜陵人,2003年9月,他与黄某某签订一份 《耕地转让协议书》,将其近5亩耕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黄某某。村委会在该协议书上签上“证明单位”四字并加盖村委会的公章。

后来,黄某想把土地要回来,但遭到了黄某某的拒绝。黄某某认为当时签订的是土地转让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了就不能要回了。而黄某则认为,根据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经发包方同意,而在土地转让协议书上,村委会只写了“证明单位”四个字,并没有写明“同意”转让。因此,该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他有权要回该地。

商量不到一起去,两家为此上了法院。铜陵县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协议签订时,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作为证明单位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应理解为对转让行为的认可。

铜陵市检察院在一份民事抗诉书中则认为,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作为证明单位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理解为对该转让行为的认可,缺乏证据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应当认定为土地经营权已转让。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村委会作为证明单位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到起诉前,也未补充说明同意。 “证明”仅能作为见证,起到备案的作用,而不能视为同意。

对此,黄某认为,自己和黄某某签订协议时,所要表达的意思是转包,而不是转让。记者查阅资料后得知,转包和转让同属土地流转的一种方式,但两者差别很大,所以,相关规定对转让的要求更严格。

“证明”到底能否视为“同意”,铜陵县法院和铜陵市检察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本报法律顾问韩宝律师认为,应该理解为村委会同意,虽然文字上没写同意,但已经以行为的方式表示同意。而且这是对事实的理解问题,不同人对事实的理解不同很正常,即使检察院对该事实理解不同于法院,也不应该认为法院理解错误,因此二审法院或检察院通常不能以事实理解问题来纠正法院的判决。

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工作人员尹宗雪律师认为,盖章只是备案或者知晓的意思。土地承包权转让应该是严格控制的,这样私人之间的“转让”其实更多的是一种“转包”。村里人都出去打工了,把家里的地转包出去给其他人耕种,其实签协议更多的是土地一时的使用权,承包权还是自己的。在农村很少有人能对这两个词有深刻理解,在他们看来都一样,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一样的。由此可见,合同上的每一个签字,都应该是准确的,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就会给自己带来无穷的麻烦,黄某和黄某某的经历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注:对于土地流转中转让与转包的区别,可参见本报今日第三版《土地“转让、转包”大不同 流转土地有多种方式,农民须慎重》一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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