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以案释法·不知假售假 为何既受罚又承担民事赔偿

安徽日报 2015-11-11 15:56 大字

黄冬松

去年9月,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镇吴峰(化名)经营的自选超市内,发现5瓶献礼版古井贡酒。经鉴定,5瓶酒均属假冒的 “古井贡”牌献礼版古井贡酒。

据调查,假冒的献礼版古井贡酒是吴峰从他人手中购得,共购进8瓶,每瓶60元,已销售3瓶,售价每瓶80元。据此,铜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吴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未销售的侵权白酒5瓶,罚款5000元。今年5月,古井贡酒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案由向铜陵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吴峰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峰提出:其确实不知道购进的是假酒,但又无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另外,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为何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呢?铜陵中院经审理认为: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为古井贡酒献礼版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峰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其他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法理解析】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攫取不义之财,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黑手伸向城郊、乡镇;而一些小商小贩法律意识淡薄,为蝇头小利稀里糊涂触犯法律,结果损失惨重,后悔不已。

本案中,对被告吴峰提出他确实不知道购进的是假酒而售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呢?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商标法》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也就是说,非法销售行为的构成,并不以销售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际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除非行为人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不论是否“明知、应知”,均应承担责任。本案中,吴峰没法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应当认定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既然被告吴峰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为何法院还要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费用呢?民法、行政法各自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对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人,即使追究了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所以,本案原告古井贡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虽然经过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数额的确定,根据《商标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所以,法院根据本案所涉商品的价值、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支出费用4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新闻推荐

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索山村养鱼大户俞德付的鱼塘

▼ 1月13日,在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索山村养鱼大户俞德付的鱼塘里,铜陵供电公司党员服务队义务帮助检查增氧机,排除安全隐患。本报通讯员 陈晨 本报记者 林春生 摄...

义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义安区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