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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不称职可撤换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5-01-13 10:06 大字

村民代表,由村民推选,受村民委托,他们是代替村民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更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代表。在当前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中,其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可是,记者在长期的接访中发现,有几种类型的村民代表名不副实。

如,有一类村民代表并非是村民真正推选出来的,而是村组干部指定的。寿县某村村民反映村里经济开支存在问题,当地政府答复,每笔支出都经过了村民代表同意。而村民却反映说,他们村的村民代表不少都是村干部或村民组长指定的,这些代表和村干部关系较好,村干部说什么,就同意什么。可见,这种村干部“亲友型村民代表”,根本代表不了村民。

有一类村民代表,虽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当选的村民代表,也曾信誓旦旦地向村民承诺,一定代表村民,为村民办实事。可是,当村委会组织他们讨论研究村集体事项时,他们此时忘了坚守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立场,而是被村干部利用。他们中的有些人往往被村干部两包烟、一顿饭就“收买“了;有的人在干部游说下,碍于情面,或不愿得罪村干部;有的人自己有求于村干部,为了自家办事方便或达到目的,将村民赋予自己的权利当成了自己牟利的工具。如,铜陵县某村“两委”干部用集体资金支付个人手机费、给自己购买商业保险等,还理直气壮地说经过村民代表同意了。后来经了解,该村村民代表大多是不敢得罪村干部,在开会表决时,不愿和村干部唱“对台戏”。

上述这类“民主推选”的村民代表之所以“变节”,究其深层次原因,还是自身思想文化素质不过硬,没有为民服务坚持原则的思想主张和是非观念,因小利而忘“义”。

还有一类村民代表,的确也是村民推选的,也能代表大多数村民利益,真实表达村民的意见和想法。但是,他们由于受自身法律和政策水平限制,有时所表达的意见,却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违背。如,宿松县东北新城管委会玉龙社区高大屋自然村陈齐水父亲在当地已居住七十多年,该自然村在分配集体土地征地款时,村民代表一致认为,陈齐水家是外来户,征地款分配不能和他们一样,应少分。类似问题还有,村民代表在制定征地款或集体资金分配方案时,不分配给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村民代表指定的分配方案,程序虽合法,但做出的结论却违法。更加荒唐的是,不少乡镇政府也明白村民代表制定的方案是违法的,但却以尊重村民代表意见、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为由,不加之引导和否定,而是选择支持或执行他们提出的违法意见。

以上三类问题,如何避免呢?记者认为,推选村民代表时,村干部或组长要尊重村民,让村民推选,不可指定。村民自己也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推选出正派正直有一定法律和政策水平,能真正代表大家的代表。

村民一旦当选为代表,一定要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不要让选举自己的村民失望。如果执迷不悟,对不称职的村民代表,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代表可由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本报记者王明存 实习生 李梦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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