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垃

铜陵日报 2020-04-13 15:36 大字

4月12日,铜官区新城办事处临湖社区志愿者在指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本报记者 刘敏 摄

记者 张久愿

立法针对城镇,但农村不是“法外之地”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也就是说,本次立法是针对城镇区域,但对于地域分散的农村垃圾怎么办呢?《条例》第二条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垃圾“四分类”与国标接轨

铜陵市的垃圾分类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一致,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分类不如减量,减量从源头抓起

生活垃圾治理,分类是方式,目的在于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做到减量化,最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要带头。《条例》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经营者是关键。《条例》规定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落实限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规定了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规定了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规定了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为了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条例》明确了农贸市场减量措施,规定要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分类投放,从每个人的每一天做起

垃圾分类是一个系统的科学体系,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各个环节。其中分类投放是做好后面各个环节的前提,与广大市民的联系最为紧密。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怎样才是正确的分类投放?其中,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另外,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居民小区由谁来监管?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重点是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能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条例》通过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等六类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针对大家关心的城市居住区管理责任人,其中明确,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小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管理责任人。

没分好怎么追责?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协调处理。总之就是一句话,“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

哪些情况要面临处罚?

《条例》压实了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法律责任,包括对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收运单位、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拒不改正的,个人和单位都面临罚款。第四十一条专门细化设置对应的处罚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在规定的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未实行密闭运输的;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等都将可能面临处罚。企业虽是市场行为,但涉及公益,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违反规定,也要受到处罚。

这也意味着,之前广受诟病的拒不分类、混装混运、跑冒滴漏、任性停业等行为都要面临行政处罚。

结语: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垃圾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 关系千家万户,只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密切配合,法规的效果才能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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