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 检察机关抗诉获重判

铜都晨刊 2020-01-08 10:00 大字

本报讯(闵应峰 记者 吴彬)近日,由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吴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改判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2017年初,吴某某以四川某某公司名义在铜陵市开展传销活动,打着国家提倡的共享经济发展理念的幌子,以积分返利形式拉人头发展会员。截止到案发,吴某某在铜陵地区的下线会员总数共463人(实际投资的120人),投入资金共计1000余万元。

案件移送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鉴于吴某某认罪、悔罪,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该院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该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了对吴某某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采纳。一审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后,吴某某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铜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某在认罪认罚前提下得到从轻处罚,却又以否认犯罪和反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上诉,属于既不认罪也不认罚,因此对其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故依法提出抗诉,得到市检察院的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遂撤销一审判决,做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检察官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有利于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倘若被告人假意认罪认罚,在获得从轻处罚后又无正当理由随意反悔,最终结果就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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