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芭比”非彼“巴比” 市中院宣判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本报讯(王小江 记者 姜蕊)某早点店铺门头上使用“芭比馒头”字样和标识,巴比馒头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某食品公司认为该早点铺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铜陵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
据了解,原告某食品公司是巴比馒头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8年12月份,原告发现铜陵市某早点店(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的店铺门头上使用“芭比馒头”字样、娃娃图形和“Babi Mantou”标识,原告认为该早点店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铜陵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早点店停止侵权,拆除销毁店铺门头招牌,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某早点店在未经授权许可情况下,在其店铺门头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图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销毁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店面招牌,以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由于原告某食品公司未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情况,也未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法院综合考虑该早点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及原告某食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某早点店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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