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毒避孕套” 三人一审分别获刑

铜都晨刊 2019-12-19 11:27 大字

本报讯(章志强 记者 吴彬)初某全同姐姐初某东、妻子董某未取得生产资质委托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避孕套,并在网上销售,而这些避孕套大部分是不合格产品。12月17日,铜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三人分别获刑。

2012年至2017年,初某全成立商贸公司专门从事避孕套销售。其委托多家有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避孕套制成品或未包装完好的半成品,伙同姐姐初某东、妻子董某等人使用手工烫膜机等设备进一步加工包装,包装盒上印刷商标为“金杜蕾斯”或“汗血宝马”。三人通过网络发布广告、物流发货并代收货款等方式向全国各地多家药店或个人销售,金额共计90余万元。2017年6月公安机关在初某全家中查获扣押涉案避孕套48万余只。经权威机构检验鉴定:抽检的十五批次中有十四批次为不符合国家标准GB7544-2009要求的产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中不合格避孕套价值31万余元。

国家规定避孕套是暂时使用进入人体自然腔道的医疗器械,风险等级为中等,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但三被告人均不认罪,辩称受托企业有生产资质,国家并未规定委托人也要取得相应资质,其主观不明知避孕套是不合格产品。

针对这一法律认识错误,公诉机关指出,根据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同时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据此,三被告人未取得生产资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生产避孕套,对产品质量无法监督检查,且明知可能是不合格产品仍予以销售,主观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违反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终铜官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初某全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初某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9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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