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出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铜陵日报 2019-03-09 09:0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孙照柱)为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目标管理,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铜陵市日前出台《铜陵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季度考核中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超过6微克/立方米的县区(铜陵经开区),在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外,可享受奖励20万元。

该办法坚持“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和“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的原则,以各县区(铜陵经开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季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实行季度考核,PM2.5、PM10指标的考核权重分别占75%和25%。同时规定以季度考核结果确定生态补偿资金额度,若铜陵市完成省级季度考核目标,并且获得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将根据在全市季度考核的综合排名,对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依次分配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35%、30%、20%、10%、5%;若铜陵市未完成季度考核目标,并且需要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将根据在全市季度考核的综合排名,要求第一至第五的县区(铜陵经开区)依次承担缴纳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的5%、10%、20%、30%、35%。

该办法还明确指出,若PM2.5、PM10浓度较上年同期不降反升且未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铜陵经开区),需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缴纳的补偿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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