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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月中旬清水县法院对清水县新城乡

兰州晨报 2013-06-25 22:01 大字

本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6月中旬,清水县法院对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委会诉梁红林农业承包合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因四合村委会与被告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没有得到林地所有者、即四合村上赵组集体的追认,故承包合同无效;与此同时,原告四合村委会请求判令承包人对林地停止承包经营的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被告梁红林当即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向天水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晚,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上赵组在乡、村干部主持下,召开了43人参加的林权改革承包群众会议,经参会的13人同意,形成将上赵组200亩松树林和598.5亩荒山承包给被告梁红林的决议。同年2月25日,原、被告间签订了林地荒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将上赵组所有的李家峡200亩松树林和598.5亩荒坡承包给被告,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费1000元,合同自公证后生效。同日,被告向原告交纳承包费1000元。2010年10月18日,清水县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同年11月3日,原告将1000元承包费发放给上赵组90户农户。2012年10月28日,在清水县纪委主持下,新城乡政府、四合村委会再次召开上赵组农户代表会议,决定不同意将上赵组所有的798.5亩荒山承包给被告。同日,清水县公证处撤销此前对原、被所签合同的公证。次日,原告向被告送达解除林地承包合同的决定书时,被告认为,其与原告所签的林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赵组是原告下辖的一个村民小组,而原告发包给被告的林地、荒坡属于上赵组所有,故这些林地、荒坡只能由上赵组全体村民集体或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原告及其他组织无权处分。因此,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和被告签订承包合同,发包属于上赵组所有的荒坡、林地,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无权处分行为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取得处分权,才能产生效力。尽管原告曾将1000元承包费发放给上赵组所有农户,但农户领取承包费的行为不构成追认。故法院一审判处,原、被告间此前签订的合同无效。与此同时,原告也无权请求将林地、荒坡交由其经营管理,故对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停止承包经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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