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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荒山变绿 村委会毁约状告村民》追踪 天水中院终审判决: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兰州晨报 2014-02-14 19:30 大字

本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委会诉村民梁红林农业承包合同、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2013年底,天水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四合村委会及其上级机关未经司法机关对合同效力进行确认,而重新组织村民会议否定之前的承包行为,明显与法律相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应予纠正,故梁红林与四合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

2009年2月,清水县新城乡四合村村民梁红林与四合村村委会签订了《四合村林地承包合同》,双方合同约定承包林地范围包括200亩松树林和598.5亩荒坡,承包费为1000元,承包期限为70年。同年秋,梁红林在其承包的部分林地内开始实施“德援项目”造林,累计完成造林589.5亩。2012年10月28日,村委会以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经过2/3村民同意为由,再次召开群众大会对3年前与之签订合同之事进行村民表决。在此次没有得到大多数村民同意后,村委会单方解除合同。为了进一步确认合同无效,村委会将梁红林告上法庭。 对此,本报曾分别以《万元公益林补助款只领到180元》、《承包荒山变绿 村委会单方毁约状告村民》、《千亩公益林背后的权属之争》、《清水公益林案一审宣判:合同无效》为题对此事做过报道。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009年2月,四合村委会与村民梁红林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后,梁红林缴纳了1000元承包费,该费用经四合村委会登记造册向上赵组村民发放,并说明了费用的性质,在之后的近4年中,村民均未提出异议,故不应以违反农村民主议定原则认定合同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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