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打闹受伤学校家长各自担责

天水晚报 2018-12-07 10:55 大字

学生在校期间打闹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近日,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上课打闹受伤引起的纠纷案,依法判决由学校、保险公司、学生家长三方担责。

案情回放

小美(化名)和小杰(化名)均系麦积区某学校二年级学生。2017年10月30日上午10时,小杰在教室打闹过程中将手中的三角尺扔向其前排座位的小美脸部,导致小美右眼受伤,事发时系上课时间,其班主任在场。事发后,学校通知双方家长到学校,一起将小美送往医院治疗。

经诊断,小美右眼角膜破损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晶体破裂,其伤情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8000-10000元。学校为学生投保了校园责任险,投保限额为每人3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后各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美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小美将学校、保险公司及小杰家长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2190.13元。

哎呀,疼死我了!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原告小美与被告小杰在上课期间相互打闹,小美被小杰击伤右眼,故认定小杰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小美也应对其本人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全案,原、被告在此事件中均有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原告小美、被告小杰、被告学校各自承担的比例为10%、20%、70%。鉴于被告小杰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而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依据《保险法》规定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予以直接赔偿。

日前,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小美请求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判决由以上各方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

麦积区人民法院法官 台忠义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原告小美与被告小杰相互打闹时被小杰击伤右眼,应认定被告小杰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原告小美也应对其本人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校方责任问题,从视频资料中可以看出,学校上课期间管理混乱,学生之间相互打闹,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却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事故的发生。故学校对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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