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该出手时就出手”?

山东法制报 2020-11-04 10:17 大字

10月 21日,新泰市检察院对一起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件进行了检察宣告,办案检察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 被害人参加宣告仪式,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正当防卫不起诉案件。

2018年2月 20日,王某伦途经新泰市青云办事处明珠小学北侧胡同李某风家大门底下时,因想起李某风曾说过其坏话,遂到胡同南头找到一根木棍,带着帽子和口罩赶至李某风家大门底下,用木棍击打正在关大门的李某风头部、身体等部位,将额头打破流血,李某风被打倒在地大声呼救,被不起诉人张某(李某风的儿子)闻声从屋内出来与王某伦相互撕扯殴打至大门外,被不起诉人张某明也闻声赶来与王某伦撕扯殴打,致王某伦鼻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明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新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2020年9月 28日,该院经审查认定张某、张某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张某明不起诉。

【检察官说法】

为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进行制止,立足于防卫人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而做出的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暴力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张某在听闻其母亲李某风被人殴打并大声呼喊后从屋内跑出,为制止王某伦对其母亲的不法侵害与王某伦相互撕扯殴打至大门外,张某明又与王某伦撕扯殴打,此时王某伦虽有欲逃离现场的想法和行为,但作为张某明而言,是在晚间听到妇女喊打人,到现场看到李某风额头有血,张某和王某伦发生撕扯的情境下做出的与不法侵害人进行的撕扯殴打行为,应充分考虑张某明作为一般人在面临类似情境的可能反映、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不应以事后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苛责防卫人,符合正当防卫所规定的时间、限度条件,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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