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事故后一年半难获理赔泰安国寿财险上诉被驳回

新晨报 2018-06-14 01:10 大字

投保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 (下称国寿财险泰安中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却超过一年半难获赔偿,保险理赔难"窥斑见豹"。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8)鲁09民终648 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4月 7日,鲁J××车辆在国寿财险泰安中支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座*2座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险期间为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

2016年9月8日4时40分许,任某某驾驶鲁 J××/鲁J××重型半挂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时,与前方尉某某驾驶的鲁 L××/鲁L××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致鲁 J××/鲁J××乘车人刘某某受伤。

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二支队历城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全部责任,尉某某无责任,乘车人刘某某被送往新泰市人民医院治疗。

后因理赔分歧,刘某某将国寿财险泰安中支诉讼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车辆在国寿财险泰安中支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该保险合同的形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国寿财险泰安中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相关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国寿财险泰安中支辩称的" 原告刘某某应当在三者车辆鲁L××/鲁L××半挂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理赔完毕后,剩余部分再在鲁J××号车辆车上人员险限额内理赔"于法无据,遂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国寿财险泰安中支赔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120.5元。此后,国寿财险泰安中支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驳回了国寿财险泰安中支上诉并维持原判。

(杨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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