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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催收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17-05-16 16:46 大字
1 、借款人曲兆安( 身份证号370920196205216477)据新泰阳光借字(2015)年第334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刘学海(身份证号 370982196704076471)、周泉珍(身份证号370982196811226674),据新泰阳光保字(2015)年第 334 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2 、借款人刘学海( 身份证号370982196704076471)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5)年第 335 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保证  人  曲  兆  安 (身  份  证  号370920196205216477)、周泉珍(身份证号370982196811226674),据新泰阳光保字(2015)年第 335 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3 、 借款人刘守文( 身份证号370920197410154679)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4)年第 295 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王栋(身份证号370982198411084979),根据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 295 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4 、 借 款 人 李 卿 ( 身 份 证 号37092019701205527X)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4)年第 267 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保证  人  苏  保  明 (身  份  证  号370982196706210435)、刘相荣(身份证号370982198810218014),据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 267 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5 、借款人曹兴风( 身份证号370920195204120049)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4)年第 315 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保证  人  赵  万  芝 (身  份  证  号370920196502271050),据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 315 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6 、借款人林传华( 身份证号370982197305015596)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5)年第 411 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保证  人  袁  清  明 (身  份  证  号370982197102100619)、山东景顺化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号370982018020877),据新泰阳光保字(2015)年第411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7 、借款人苏保明( 身份证号370982196706210435)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4)年第 328 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苏猛(身份证号370982198912225274),据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 328 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8 、 借款人苏保明( 身份证号370982196706210435),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4)年第 222 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9、借款人新泰市大明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70982228013677)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4)年第311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保 证 人 苏 保 明 ( 身 份 证 号370982196706210435)、苏廷美(身份证号370982197010125026),据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 311 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请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10、借款人新泰恒岳达经贸有限公司(注册号 370982200034196),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5)年第 346 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11、保证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370982228012090),根据新泰阳光保字(2015)年第349号保证合同、新泰阳光保字(2015)年第335号保证合同、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295号保证合同、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267号保证合同、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315号保证合同、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328号保证合同、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222号保证合同、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311号保证合同、新泰阳光保字(2015)年第346号保证合同、新泰阳光保字(2014)年第323号保证合同的约定,贵公司为山东安丰农牧有限公司(注册号370982200005340)担保的借款、为刘学海(身份证号370982196704076471)担保的借款、为刘守文(身份证号370920197410154679)担保 的 借 款 、 为 李 卿 ( 身 份 证 号37092019701205527X)担保的借款、为曹兴风(身份证号370920195204120049)担保的借款 、 为 苏 保 明 ( 身 份 证 号370982196706210435)担保的借款、为新泰市 大 明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号370982228013677)担保的借款、为新泰恒岳 达 经 贸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号370982200034196)担保的借款、为曲兆花(身份证号 37098219700114804x)担保的借款已逾期违约,请自本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担保责任。

12、借款人何彦君( 身份证号370920195810240470),根据新泰阳光借字(2013)年第 047 号借款合同从我公司借款已经逾期违约,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

催收人:新泰市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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