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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会员费只收不退 工商叫停“霸王条款”

泰安日报 2016-10-25 00:00 大字

 

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 徐文莉)近日,新泰市工商局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王女士购房时在某中介缴纳了1万元作为预存会员服务费,但了解到该会员卡仅用于1套房源优惠且不抵充房款后,王女士认为自己被忽悠了,多次协商退款未果后,向工商部门求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介绍,王女士在买房中,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称缴纳1万元作为预存的会员服务费,即可享受公司争取的购房优惠及后续增值服务。在销售人员推销下,王女士一时冲动,从辛辛苦苦攒下的买房钱中抽取了1万元入会,但深入了解会员费不能抵充房费后,她多次找中介公司有关人员协商退卡退费事宜,对方均以签订协议为由拒绝退款。

接到王女士的求助后,新泰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查看了双方签订的《会员服务协议书》,发现协议书中提到“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刻生效,成功缴费后,会员服务费概不退还”,同时对消费者规定了8项义务,而对公司自身应提供的服务、应尽的义务却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而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此种做法加重了消费者义务,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此,执法人员前往该房地产中介公司进一步调查核实,经有理有据、耐心细致的批评教育后,该房地产中介公司最终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向王女士退还了1万元的会员卡费,并承诺立即对《会员服务协议书》有关内容予以修正。

新泰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协议前要特别注意“不退费”条款,规定“任何情况一律不退费”字样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属于违法行为。而未注明“退卡退费约定”的,会导致出现纠纷后,无依据解决。对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协议、缴纳费用前,一定要了解经营者的合法性和市场信誉,不要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签订书面合同时,要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并索取发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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