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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再调整

泰安日报 2016-07-06 11:24 大字

 

本报7月5日讯(记者 田鑫 通讯员 杜继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月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根据泰安市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2016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12960元,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550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390元。

月缴存额上下限。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泰财住房〔2013〕4号)规定,泰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各12%。因此,2016年度泰安行政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1555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分别为: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186元,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1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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