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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农药误农时 新泰市工商局调解维民权

泰安日报 2016-05-25 11:39 大字

 

本报5月24日讯(通讯员 卫雅楠 杨云峰)日前,新泰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销售商销售过期农药、农民拌种后土豆种出苗率低的消费纠纷,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4140元。

“工商干部,我种的土豆种部分不发芽,可能会减产,你们要为我作主啊。”今年3月30日,家住新泰市青云街道的农户李先生急匆匆前往该局投诉,称其于20多天前在新泰市某农药经销店购买了锐胜先正达噻虫嗪、适乐时咯菌腈等120袋农药,对自家30多亩土地进行喷洒除草后,土豆出现发芽缓慢、干枯色黄等症状。由于多次与销售商交涉要求赔偿未果,只好前来投诉。

接诉后,该局执法人员随即驱车20公里来到泥泞的田坎上进行实地查看。现场发现田里的土豆种确有不同程度的发育迟缓、叶子发黄等症状。执法人员还检查了用剩的农药,发现农药已过期3到11个月。实地查看完后,执法人员再次驱车赶到经销商的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摊点销售的131袋农药均超过产品质量保质期。经进一步调查了解,销售商在明知锐胜先正达噻虫嗪、适乐时咯菌腈已过期的情况下,仍将该农药销售给李先生,导致土豆种枯黄受损。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经工作人员调解,农户和农药销售商最终达成协议,农药销售商赔偿李先生4140元,李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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