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安某某借款纠纷执行案
刘某某、安某某向闫某某借款16万元,到期未还,闫某某诉至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闫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常年在外务工,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法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但其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后查明,刘某某在承包的土地建设的房屋被拆迁,从本村获得补偿款8万元,但其称补偿款已偿还了其他债务,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新泰法院经研究认为,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刑事拘留。刘某某的家人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分二次支付闫某某现金10万元,双方对余款的履行也达成了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对刘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周村区人民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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