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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猥亵妇女被判入狱3年

鲁南商报 2015-10-17 18:43 大字

本报10月16日讯(记者 李墨 通讯员 刘敬松 卜永利 纪云慧)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对新泰市谷里镇一盗窃转为抢劫摸下体的窃贼苏某做出了最终审判,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34岁的苏某是新泰市谷里镇农民。2015年4月13日3时许,苏某窜入平邑县明德花园北区在建楼房9号楼三楼一临时住房内,趁建筑工人曾某某、卞某某夫妻熟睡之际,盗窃卞某某手机一部,价值900元。后苏某发现卞某某正在熟睡,遂用手抠摸卞某某下体,卞某某被惊醒后呼叫,被告人苏某逃跑,在楼梯口处被曾某某追上。

苏某为抗拒抓捕,将曾某某左胳膊咬伤,后曾某某及闻讯赶到的工友将苏某制服并报警。

苏某因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7月14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平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苏某在窃取财物后,又趁她人熟睡,猥亵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思悔改,又犯新罪,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前述判决。苏某服判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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