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公司4826万余元,近半数用于打赏主播 法院判决打赏赃款需退还
本报2月19日讯(记者 侯月)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直播已成为一种新型的就业形式,观众刷礼物对其打赏也屡见不鲜。但是,如果打赏的金额是涉案的赃款,是否能够追回?日前,高新区人民法院审判一起职务侵占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其用于打赏主播和赠予的涉案赃款,被依法追缴,发还被害单位,追缴后不足部分由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赔。
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李某担任珠海某公司济南大区出纳、为山东省泰安市某公司提供财务核算服务。在此期间,李某利用上述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所持有的公司银行账户的制单盾和复核盾,通过SAP企业的管理系统,采取申请监管资金、虚假申请资金下拨、资金划转等方式,将泰安市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资金共计4826.4303万元转至个人账户。
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后,李某将非法所得用于打赏主播、游戏充值、娱乐消费、偿还个人借款等。其中,仅直播平台充值打赏就高达2300余万元。截至案发,李某已将涉案资金全部挥霍。案发后,李某于2020年5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李某给主播刷礼物打赏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是善意取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被告人向直播平台充值的赃款属于应予追缴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综上,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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