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券”尽其用需填补监管漏洞

泰安日报 2020-07-15 08:03 大字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领取10元消费券后,与商家串通,向商家支付30元后,商家账户可收到40元,商家扣除4元好处费后,将剩余的36元返还给“消费者”,实现消费券套现……财政资金被非法据为己有,政府撬动消费的初衷也打了折扣。(据《半月谈》)

消费券套现违背政策初衷

受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许多地方都选择发放消费券的方式提振消费。这是因为消费券有乘数效应,举个例子,消费乘数为3到5,相当于政府发放1元,可以带来3元到5元的新增消费。

有媒体报道称,目前,全国有170多个地市发放消费券,累计发放消费券价值超过190亿元,扩内需、保增长的效果明显,为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提供了支撑。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羊毛党”瞄准消费券,套现、交易、获利,显然是添乱,影响政策的实际效果。

有人或许以为,“薅羊毛”是互联网上盛行已久的产业,薅的是商家的“羊毛”,不必大惊小怪,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被当成“羊毛”的消费券,具有很强的民生属性。一方面,它由政府发放,资金来自全体纳税人,“羊毛党”薅的是民生之“毛”;另一方面,消费券须发放给真正有需要的人,有人利用机器抢券、囤券,有人却一张抢不到,这背离了民生期待。由此观之,“羊毛党”不仅破坏政策意旨,也给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损失。

消费券套现需承担法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消费券套现,把财政资金据为己有,很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虚拟定位、虚构消费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小打小闹、性质不严重,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围。一般来说,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骗取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刑事立案。尽管一些“羊毛党”将消费券套现,也就是“蚊子腿上削肉吃”,但如果积少成多、积沙成塔,达到法律规定的底线,就得为此付出更昂贵的法律代价。

强化监管才能挡住不法“黑手”

如何让消费券发挥应有的作用?解铃还须系铃人,关键还在政府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向公众发放消费券,固然是好事,但不能一发了之,政府部门还须做好“后半篇文章”,跟进、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让消费券按照既定的设计落地有声。

在执法上,应当加大对“羊毛党”的惩戒力度,该移交司法的移交司法,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不能让违规“薅羊毛”的劣行无人查处;在技术上,应当针对“羊毛党”所采取的虚拟定位等欺骗手段使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强监控,有效切断“全国通吃”“异地共振”的暗黑渠道;在监督上,应加强消费券流通全环节的监管,尤其是对商家的管控,加大经济惩罚力度,防止利欲熏心、内外勾连。

面对消费券变现的乱象,有关职能部门应警醒起来,切实加强监管,堵塞或明或暗的大小漏洞,让消费券“四两拨千斤”,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经济发展。

热动

工人日报:此外,设计更合理的消费券使用规则、提升其使用效率,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恶意消费。

华声在线:保证消费券发挥刺激消费回暖的效果,政府及其委托的支付机构应事前利用技术手段完善消费券发行制度设计;事后还应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正常交易记录的筛查,加强对申领消费券的人员、实施消费券抵扣的商家的信用监管,使钻空子“薅羊毛”乃至违法犯罪的人付出相应的信用成本。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于恶意“薅羊毛”现象必须坚决打击,相关平台要不断升级更有效的技术监测和风险防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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