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下月执行新物业费管理办法 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经物业确认可免收停车服务费

齐鲁晚报 2019-11-13 05:01 大字

本报泰安11月12日讯(记者侯海燕)近日,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公告,提出以下意见。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或者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用水6个月不超6方、用电6个月不超20度、用气6个月不超6方为衡量标准)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自车位未停放机动车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的,按照收益资金的20%扣除。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机动车停放费等相关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按照《关于公布泰安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和有关问题的通知》(泰价费发〔2014〕1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通知规定为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业服务标准的调整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本通知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和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相关规定、公益资金扣除比例,适用范围为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及泰山景区,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为更广泛听取社会意见,使政策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市民可在11月15日前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联系人:张民。电话:0538-6991769。邮箱:taswjjjgk@ta.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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