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地址应通知相对方
□最泰安全媒体记者 董文一 通讯员 李坤
众所周知,在仲裁送达程序中,经常会有许多特殊情况发生,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中约定了联系地址,但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合同另一方,导致申请人邮寄相关文书依然送达原地址,双方也会因文书是否生效发生纠纷。
泰安市有很多家涉外企业,它们都与香港、新加坡等国家有着密切的业务往来。这时,如果企业地址发生变更,并且不及时通知对方,邮寄资料以及文书是否生效就成为一个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那么,为了防止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应该怎么做呢?泰安仲裁委工作人员给出建议,即合同条款约定当事人变更地址时需要及时通知对方。
市仲裁委工作人员告诉最泰安全媒体记者,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应填写完整并尽量充实。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填写当事人(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内容,还要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如填写不完整,可能造成送达时无法邮寄等障碍。如有可能,送达地址确认书还可附上当事人的传真,以及电子邮箱地址、QQ号等内容,以便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沟通和简易送达,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务求真实全面。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一般由当事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填写。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未经当事人签字,或仅有代理人签字确认,而有的代理人又无签收诉讼文书的代理权限,造成送达地址确认书无法使用,或按照地址确认书邮寄后发生纠纷,造成工作中的被动。
明确在民商事合同中就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工作人员继续解释,有效送达,是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和保障。在实践中,常因为各种原因,仲裁文书无法有效送达仲裁被申请人,或者因为送达程序存在瑕疵,败诉方以此为理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中的送达,是一个细致活儿,无论是对于仲裁庭,还是仲裁代理人而言,都必须加以小心应对。在以仲裁机构为送达主体的情形下,送达的对象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在送达对象中,比较容易出现送达困难问题的一般是被申请人,因为被申请人是被动卷入仲裁程序,对仲裁程序有着天然的不配合、消极配合,甚至积极对抗的倾向,这种不配合和对抗自然会体现在仲裁程序的推进过程中。作为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中关于送达的要求,尽可能向仲裁委提供被申请人的各种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合同中的联系地址、工商登记信息的地址、户籍身份信息以及被申请人在另案中确定的信息,比如诉讼案件中裁判文书当中注明的地址。尽量防止仲裁案件的推进因送达问题而被迟延,防止仲裁裁决因送达问题而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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