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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居民小区公用附属设施 用电享居民价

泰安日报 2014-02-25 16:37 大字

 

本报2月24日讯(记者 秦承娇)从2014年5月1日起,泰安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抄见电量全面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政策。

物价局表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规定,泰安市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即每度电0.555元。

同时,要求上述单位要把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据了解,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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