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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提高尿毒症患者透析医保标准 透析自担费用可降近七成

黄海晨报 2012-12-14 22:44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泰安市出台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付费方式。这次调整可使城镇职工、居民肾透析患者个人自付标准平均下降67.5%、44.9%。

这次调整主要是推行“双定一取消”结算管理办法,对参保患者每次透析个人负担设定最高限额,对定点医院按月度实行统筹金支付费用定额管理,同时取消尿毒症透析患者600元/年的门诊慢性大病起付标准费用。

规定明确了统筹金支付范围,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常规使用的滤器、管道等医用耗材和常规使用的药品和透析液置换液等费用。

设定个人负担限额标准,城镇职工医保人员血液透析35元/次、血液滤过6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120元/次、血液灌流210元/次。城镇居民医保人员血液透析100元/次、血液滤过14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240元/次、血液灌流380元/次。

确定定点医院统筹金支付定额标准,定点医院所有透析月人均统筹金支付定额标准为:城镇职工医保4380元,城镇居民医保2750元。和调整之前相比,城镇职工、居民肾透析患者个人自付标准平均下降67.5%、44.9%。

医保患者进行门诊透析治疗,每次就医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院结算统筹金支付部分。门诊透析治疗期间因病情变化需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在定额标准内按门诊透析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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