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法院对两起行政案件合并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报讯 10月26日下午,萧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对原告郑某某和郑某分别诉被告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萧县公安局及第三人黄某罚款、行政复议两案合并公开开庭审理,部分人大代表应邀旁听了庭审。
郑某某、郑某诉称黄某因交通事故与其发生争执,继而对其进行殴打,在其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防止黄某继续实施加害行为对黄某实施了轻微暴力。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对其分别作出910、911号处罚决定,分别给予四百元、二百元的罚款处罚。郑某某、郑某不服申请复议,萧县公安局作出006、007号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处罚。郑某某、郑某仍不服,故提起诉讼,分别请求撤销上述910、911号处罚决定和006、007号复议决定。
庭审中,合议庭针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郑某某、郑某实施殴打黄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910号、91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006号、007号复议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了审理。
合议庭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及质证辩论意见,对该案件进行认真评议,认为黄某殴打郑某某、郑某的事实存在,但在黄某已经倒地时,郑某某、郑某实施殴打黄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系故意伤害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对其分别作出910、911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萧县公安局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郑某某、郑某诉讼请求不成立,遂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郑某某、郑某的诉讼请求。旁听的人大代表综合评价本次庭审为优秀庭审。
(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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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萧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