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男友借款后与其结婚,离婚时法院判决不能“因嫁抵债”
昔日情侣之间的借款,能否因双方结婚而抵销债务?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债务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小梅偿还阿杰欠款近7万元。
2019年6月,小梅与阿杰通过朋友认识,阿杰添加了小梅的微信并对小梅展开追求,后双方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相处期间,小梅因经营婚纱店需要资金周转、交房租等各种理由多次向阿杰借款,阿杰通过微信转账给小梅款项共计近7万元。2019年8月底,小梅与阿杰办理了结婚登记,本以为生活会更加圆满,婚后仅仅两个月,小梅便以感情不和为由与阿杰分居并要求离婚,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庭审中,阿杰同意离婚,但小梅应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小梅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阿杰抗辩的偿还其7万元借款,法院认为,小梅在婚前向阿杰借款后,双方已经形成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不会因婚姻关系而消除。小梅与阿杰在婚后仍然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个体,婚姻关系不会使他们丧失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婚前,是两个独立主体之间形成的合法借贷关系,所以应受法律保护,不能因结婚而消除。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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