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医院判赔

安徽法制报 2018-06-15 11:24 大字

萧县一患者因右下肢摔伤在医院手术治疗后,病情不但没减轻,反而骨折长期不愈合。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件医疗纠纷案,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理损失总计11万余元。

2016年7月刘某因右下肢摔伤入住萧县某医院住院治疗11天。术后9个月因骨折长期不愈合,又入住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4.5万余元。

出院后,刘某与萧县某医院沟通未果,向萧县卫计委申请处理,萧县卫计委委托宿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结论为:医方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者术后出现的骨不连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主要责任,责任参与度为60%。后刘某又经安徽为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情形符合骨不连四项规定条件,伤残程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之规定,右下肢损伤为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不低于8000元,营养期为200天,护理期为365天。因赔偿问题,刘某将萧县某医院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萧县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经鉴定已构成医疗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参与度为60%,应承担刘某因医疗损害所产生的60%损失赔偿责任。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刘某伤残的严重后果,带给刘某精神痛苦,刘某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1.5万元,刘某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不予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曹杰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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