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保证大不同一字之差惹纠纷
本报讯 见证人和保证人不过一字之差,但是这两者的含义,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却天壤之别。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件史某诉张某、王某关于见证与保证类型纠纷的案件。
本案中,王某在张某工地打工期间,于2014年至2016年多次到史某所开的超市赊购烟酒等物品,共欠下了17000元未偿还。史某让王某立下欠条,并让王某找一人担保。后张某自愿“担保”并在该欠条上签有 “同意王某在4月份开工的工地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史某。证明人张某”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欠史某17000元购物款有王某出具的欠条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其该诉求予以支持。至于其要求担保人张某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在王某出具的欠条中,张某以“证明人”签名,并签有“同意王某在4月份开工的工地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史某”内容,该内容并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性质,张某在证明人后签名并不能默认为其愿意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对于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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