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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欠薪“跑路”发包方连带清偿

拂晓报 2016-09-09 00:00 大字

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当包工头因欠薪“跑路”时,农民工该如何维权?近日,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判决包工头郑某向工人徐某支付所欠工资26525元,发包方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徐某等十余名工人在包工头郑某的带领下,在萧县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一期工程7栋楼房做水电安装工程。徐某从郑某处领取部分工资后,尚被欠薪26525元。

经多次催要无果后,2016年1月18日,徐某将郑某及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其工资款26525元。

在法庭上,置业公司承认把该工程分包给郑某,并称工程款早已支付给郑某,拒绝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其提供的证据中显示,尚有十三万余元质量保修金尚未支付。同时,郑某与置业公司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中约定:“若发现乙方无理拖欠和克扣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甲方有义务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款项中扣除代为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包工头郑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郑某与置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置业公司一期工程7栋楼房水电安装工程。郑某组织徐某等进行施工,由其从置业公司领取工程款,然后向工人发放工资。徐某作为其中的一员付出了劳务,依法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劳动报酬连带责任。本案中,郑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被告置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发包工程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郑某施工,应对所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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