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 自身事故亦担刑责
■ 刘民 张衡
现实中,一些人认为酒后驾驶汽车致使他人受伤或死亡,驾驶员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实不然,如果酒后驾车,即便是驾驶摩托车且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损害,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萧县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孙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5月6日,孙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萧县某镇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三轮摩托车侧翻,被萧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5月11日,孙某经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无驾驶三轮摩托车资格,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经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对孙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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