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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一字之差法律概念大不相同

安徽日报 2016-08-10 00:00 大字

■ 刘民 王优

“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其法律概念大不相同。日前,萧县法院调解了一起由此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4月2日,李某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一条卖房信息,便打电话联系房主郭某要求看房。李某对房子基本满意,第二天交给郭某4000元现金,以保证郭某不再将此房另卖他人。因郭某不识字,由李某出具收条一张,上书 “今收到李某4000元订金。”之后由郭某签字确认。6月15日,李某诉至萧县法院,称郭某的房子无房产证无法过户,要求其退还4000元。郭某则辩称,房子无房产证无法过户的情况在看房时已告知李某,李某当时并未提出不要此房;收条是李某所写,当时交付4000元的目的是以后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具有明确的“定金”的性质,但是李某故意把 “定金”写成 “订金”,因而拒绝全部退还。

经过主审法官悉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郭某退还原告李某3000元订金,余下的1000元李某自愿放弃。

【法官解析】

依据我国《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本案中的此4000元应当视为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的法律效果是,在订立主合同之前,当事人一方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合同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没有担保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之视为预付款。如果支付订金的一方要求行使定金的权利,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购房者在支付订金之后不想购买该房屋,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卖方不愿将房屋卖给买家应当退还订金,但无需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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