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因拒执被判刑
作为担保人,被告人郑家明(化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前,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2014年末,曹某购买郑某甲房屋,双方约定总价款13.5万元,因郑某甲违约,全额退款。2015年4月,郑某甲退房款3.5万元,并立下欠条约定2015年6月20日付清剩下的10万元,如到期不付按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郑家明为欠款担保人。后郑某甲又退款6万元,尚欠4万元,曹某多次向两人催要未果,于同年11月向泗县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2月10日,该院判决:郑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曹某房款4万元及违约金,被告人郑家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判决生效后,郑某甲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郑家明对法院判决也置之不理。2016年7月,法院对郑家明采取司法拘留,但郑家明仍拒绝履行义务。2017年5月,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郑家明在泗县某镇经营一间冬季浴池和一间百货商店,且其银行账户有流水账目,家中还有车辆、土地等收入。
2017年7月,郑家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期间,其安排家人积极筹集资金偿还曹某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8年8月,泗县检察院以郑家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郑家明提交了一份忏悔书,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家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侦查期间,被告人郑家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投案后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取保期间,能主动忏悔,认罪态度较好,社区影响评估适宜社区矫正。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被告人郑家明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刘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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