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祸”的电线杆
泗县刘圩镇村民小新(化名)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身亡,小新的父亲周山(化名)一纸诉状将县供电公司、县交通局和县公路局三家单位告上法庭,以电线杆进入公路建筑界线内为由要求赔偿。
电线杆“肇事”三家单位成被告
2010年12月29日下午,周山的儿子小新(化名)驾驶摩托车,途经刘圩镇张谷村张谷庄路段时,与公路西侧靠路边的一根电线杆相撞,造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发后,周山认为县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与公路管理部门一起,调整好电线杆的位置,以符合公路建筑界线内不存在侵入物的要求,而供电公司对该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县交通局应确保公路建筑界线内不存在侵入物,但该单位却忽视了那根“惹事”的电线杆在公路建筑界线内的存在,未能做到把危险控制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县公路局作为公路建筑及专门的道路巡查单位,也是公路危险的控制者,应当及时排除公路建筑界线内存在的危险物件,同样忽视了电线杆在公路建筑界线内的存在。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县供电公司、交通局、公路局共同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334265.2元。
一审判决 三家单位免责
对于周山的起诉,三家单位均提出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涉案路段的管理权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公路局只负责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而本案涉案的路段不属于国道、省道,也不属于重要县道,故该路段不属公路局建设、管理和养护。交通局认可对涉案路段的管理,但认为对涉案路段的管理不存在任何瑕疵。
关于涉案电线杆的产权人是否属于供电公司所有问题。对涉案的电线杆,虽有农户照明所用而架设的电线,但据此不能确定电线杆的产权人为供电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周山应提供供电公司系产权人的证据,但周山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确定该涉案的电线杆的产权系供电公司所有。
关于涉案路段的管理权人在管理中是否有瑕疵,是否应承担小新死亡的赔偿责任问题。根据现场勘查及照片,本案事故发生地段的村道早已通行,且系水泥浇筑路面,道路平直通畅,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正常情况下完全能够安全行驶。从“肇事”电线杆所处的位置来看,与水泥路路边的水平距离为1.28米、与土路路肩外侧的水平距离为0.58米。该电线杆对正常靠右侧或路中间行驶的车辆不会造成任何危险。小新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该路段时却撞上道路左侧位于路肩外侧的电线杆,系小新违反交通安全规则,操作不当、车速过快所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错在于小新本人,与电线杆的设置是否合理及交通局的管理是否有瑕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周山诉请要求三家单位承担儿子死亡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周山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周山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 两家单位承担责任
周山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肇事电线杆是输送供电之用,供电公司主张其不是电线杆的产权人,应由供电公司举证证明。肇事电线杆仅靠路肩,属于公路范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路局、交通局作为公路的主管部门,没有尽到管理、养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县供电公司、交通局、公路局均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该涉案路段应由谁管理,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电线杆是否归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公路负有建设、维护、管理职责,涉案路段属泗县县道,应属泗县交通运输局管理。“肇事”电线杆应属公路用地范围内,交通局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电线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公路局只负责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而本案涉案的路段不属于国道、省道,也不属于重要县道,一审认定该路段不属公路局建设、管理和养护正确。
县供电公司经营的电力设施与电力用户的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应以供用电合同约定或电力计量器输出端为分界点,供电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肇事电线杆不属其所有,因此,该电线杆应归供电公司所有。供电公司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认定应由周某举证证明该电线杆属供电公司所有和管理,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予以纠正。
法院认为,小新驾驶摩托车操作不当,违反交通安全规则,撞到道路路肩外侧的电线杆,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违反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承担15%的赔偿责任;交通局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线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承担10%的赔偿责任。周山上诉要求公路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周山称小新在城镇打工,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应予支持,对周山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泗县供电公司、泗县交通局分别赔偿周某因儿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9924.7元和33283.15元,驳回周山其他诉讼请求。
曹杰 姚强
编后: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道路越来越宽,原本在路边的电线杆被 “挤”到了路面上,给车辆行人的通行带来安全隐患。这种情况在宿城也是存在的。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作为电线杆的建设、维护、管理部门,不应只满足于保持线路的畅通,在新的问题面前应该有所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让道路畅通起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的行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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