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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明码实价的调查与思考(上)李秀锦傅浩洋

拂晓报 2016-10-25 21:14 大字

“明码实价”,简言之,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按已标示的价格交易并据实结算。”明码实价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物价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为此,国家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相继发起和组织了“推进明码实价活动”。活动发起后,泗县物价局自2010年启动了推进明码实价活动,从宣传、管理、监督、服务等多个途径推进明码实价,市场明码实价率较以往大幅提高。但是,距离人民群众的美好向往还有很大差距。为探寻推进明码实价的良策,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笔者再次对泗县明码实价情况展开调查,在疏理分析相关调查资料基础上,提出“推进明码实价”之意见。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与走访相关单位及个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者随机选取了泗县城乡300名消费者进行问卷调查;选取城乡主要行业经营者50户和随机抽取的50名消费者及50名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走访。调查资料显示:

(一)推进明码实价成绩显著。目前与活动开展前对比,城乡市场明码标价率和明码实价率均大幅提高。城乡明码标价率由不足60%提高到80%以上,县城区明码实价率由36%提高到47%以上,乡镇街道明码实价率由23%提高到35%以上。目前,实体店明码实价率处于高位的是:直销店、加盟连锁店约达98%,大型综合超市约达97%,教育、医药、电信、居民用水、居民用电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服务达100%,酒店、宾馆住宿和饭店餐饮达95%。

(二)明码实价现状仍不容乐观,推进阻力大,进度慢。如有的实体店除特价是明码实价外,其余要么是明码折价且兼有虚高标价、虚拟原价现象;要么是不明码、不标价的讨价还价,特别是建材家居类商品明码实价率不足10%。有的经营者,对明码实价持严重抵触情绪,声称:“标什么标,标了能让消费者不还价吗?物价局能让标什么价就成交什么价吗?”有的仅能在物价部门检查时敷衍性的明码标假。抽样调查数据显示:98%的受访者希望推进明码实价,但有90%的受访者对推进明码实价现状不乐观;85%的受访经营者支持全面推进明码实价,但75%的受访经营者对全面推行明码实价不乐观。

二、影响明码实价的不利因素

通过对调查资料疏理分析,笔者认为:市场明码实价现状与推进明码实价目标和社会普遍期待之所以相去甚远,究其原因,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营者自身原因阻碍了明码实价推进。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有的通过明码虚价迎合消费者讨价还价的购物习惯,以期留住顾客;有的预留讨价还价空间,从而增强交易灵活性,提高成交率;有的是为了见人上菜,伺机宰客;有的是为保守定价和成交价的商务秘密,提高与同行间竞争力。有的生产商为配合销售商明码折价促销,出厂产品时便附有厂家虚拟的“统一零售价”标识牌,为销售商虚拟原价提供了依据,这更推波助澜了市场的打折销售类虚拟原价的泛滥。

(二)消费者习惯思维和讨价还价惯性行为阻碍了明码实价推进。有的消费者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讨价还价的经济,能砍下一点价,自己就能多得一点利;有的消费者讨价还价,是对经营者定价诚信的不信任所使,不讨价还价,怕被经营者蒙;有的消费者讨价还价是在刺探商家底线,期望以最低的成本付出,收获最满意的交易回报。

(三)社会多重因素叠加阻碍了明码实价推进。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制度确立以来,极大地提高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竞争意识,逐步树立了效率优先观念。但是,也伴生了一些党员干部脱离群众、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甚至贪污腐化等政务诚信与司法公信问题,这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和导致了社会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等社会问题。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商务诚信,并致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互不信任进一步放大。上述因素叠加,让明码实价的推进不得不放慢脚步。

(四)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价格信息拥有不对称,阻碍了明码实价推进。由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与落后的生产力之间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改变,卖方市场的总体格局也未有根本改变,致使经营者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其信息拥有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得以“对半还钱”的方式应对“漫天要价”。

(五)制度缺陷让明码实价推进难以理直气壮。199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2000年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均对经营者在标价以外收取任何费用予以禁止,但对标价以内少收费用和标价以外搭赠商品等行为却均未有禁止性规定。于是,经营者便以明码标假来敷衍性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另外,上述《价格法》和《明码标价规定》涉及明码标价方式和内容等条文的内容,随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的发展,也凸显了其局限性。如:网上开店如何明码标价,现有法律、法规未有作出明确规定;有关实体店经营者明码标价方式、内容以及物价检查机构监制标价签等相关规定,有些条文随着经营方式方法的创新、信息化突飞猛进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繁荣,就限制了经营者在明码标价中的企业文化选择和方式、方法、内容的创新。   (作者单位:泗县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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