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管理
本报讯 1月14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宿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完善普惠性托育机构(含示范性托育机构)投入保障机制,规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指导意见》共11条,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主要明确了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定义、补助所需资金来源、补助经费的用途,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的支出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厘清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分工。《指导意见》明确,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经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规范办园、合理收费的托育机构。其中,示范性托育机构是指承担一定指导功能,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当地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所属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保障责任。《指导意见》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照补助标准和在园(所)婴幼儿人数计算,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及本级资金给予保障。市级财政在县区补助的基础上,每年对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定量的奖励补助。
《指导意见》明确,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保育教育活动及行政管理、后勤服务所产生的商品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以及婴幼儿资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各托育机构在使用补助经费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自觉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支出管理要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财务工作透明度。
《指导意见》要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价格等主管部门加强本辖区普惠性托育机构收费管理与监督,规范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和退出管理,加强普惠性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及在园(所)婴幼儿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托育机构(含示范性托育机构)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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