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22日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宿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生态环境、公安、应急、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水利、气象、数据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容治理相关工作。”
二、删去第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将施工时间及批准文件在醒目位置公示;施工活动应当避免干扰居民生活、影响道路通行和城市容貌;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和设施。”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合理、清晰划定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点。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可以通过在部分路段超时停车收费等方式,提高利用率。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组织人员、车辆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的,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参与人员、车辆较多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挥下进行。”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广场、公园、各类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主次干道两侧适当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厕所和封闭式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设施。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并在周边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
八、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城管、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等市容治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配合等协调、联动机制;应当整合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信息,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市容服务平台,推动市容治理智慧化。”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窗外、屋顶和外走廊长期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标语和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市容治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闻推荐
12月5日,埇桥区顺河镇马场村,村民将玉米棒脱粒,把籽粒和玉米芯分装销售。随着近几年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和机械不断完善,玉...
宿州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宿州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