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人损害谁来担责?
公路受国家保护。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15年12月,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宿州市新建外环路黄庙小学门前路段,撞到路面一堆沥清废料,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查,该沥青堆系黄庙小学运动场沥青工程施工车辆随意倾倒的废料。原告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各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原告因此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交通局作为事发路段建设单位,在将该路段建设竣工验收后,未移交给对该道路有承担管理和养护责任的城管局之前,在道路不具备正常通行的条件下,未对道路采取封堵等禁止通行措施,致使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撞上路上沥青废料堆,导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被告某交通局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李某某在无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又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对其死亡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交通运输局赔偿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由于近些年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件频频发生,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源头上做好宣传与预防工作。一是可以安排交通部门加大公路巡查的力度;二是严厉查处与打击各类公路路政违章违法行为;三是及时清理公路路障,加大清理排除违规占用公路路面的现象;四是加大对道路安全的宣传工作,增加人民群众对交通法规的认知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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