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扎实推进犬类管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拂晓报 2019-08-29 11:07 大字

本报讯 日前,宿州市文明养犬新闻发布会在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宣读了《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了犬类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宿州市家庭养犬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犬只伤人问题、扰民问题、卫生问题,特别是疫病防治问题越来越突出。不文明养犬已经成为公众舆论和市民投诉的热点。为加强全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市政府制定并出台了《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办法》对部门职责、免疫登记、禁入区域、遛犬规定、收容救助和违规处罚等都进行了规定。市公安局依照《办法》授权,又制定了《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办法》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

《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

《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管理区犬类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指出,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就养犬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规定允许遛犬的时间和区域。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投诉和举报。建立违法养犬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违法养犬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制定。

《办法》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到符合动物免疫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条件的犬只免疫网点,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只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养犬人及犬只经营服务者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携犬出户应当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等。

《办法》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犬只收容救助所,收容救助流浪犬、无主犬以及养犬人无法自行处置送交的犬只。

目前,宿州市犬类管理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进行,广大养犬市民文明养犬意识逐步提高,不文明养犬现象有所改善,广大市民也给予充分肯定和好评。下一步,市犬类管理整治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将严格落实《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推进犬类管理工作步入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本报记者 刘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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