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乱跑了 宿城划定区域实施低排管控
8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代市政府起草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皖北晨刊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宿州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以达到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目的。
《通告》明确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据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机组)、渔业机械、水泵、草坪机、油锯、割灌机等。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Ⅲ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此次低排区划定范围(如图)为宿城拂晓大道以东,新汴河以南,港口路、沱河路以西,外环南路以北区域(含以上道路及河道)。
在低排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清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在低排区内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此外,《通告》还就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或者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行为,给出了惩处措施。不过,军用、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工程需要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低排区限制。(记者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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