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提高
皖北晨刊记者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宿州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确定,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由1250元调整为1280元,上限为14715元。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的规定,宿州市辖区内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的单位和个人,今年仍按照201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执行,上限为14715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最高为1765.80元。不过,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有了变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下限由1250元提高到128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最低由5元调整为64元。(记者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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