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房管局解读《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

拂晓报 2018-11-28 11:48 大字

本报讯  11月27日上午,市房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市房〔2018〕122号)进行解读。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标准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在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出现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把不属于棚户区的纳入了改造范围;缩小棚户区改造范围,把应属于棚户区的不纳入棚户区进行改造,解决以后棚户区改造方向问题。

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依据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等文件精神和宿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情况,同时严格按照“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的“三不”原则,重点将“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林区、垦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四重点”区域作为以后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同时,做到“七个严禁”,既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带来的房屋拆迁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非C、D级)”;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配套进行的维护、养护、美化、亮化,或只对居民房屋的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纳入棚改”;严禁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城郊村、城边村纳入棚改”。

据介绍,《标准》共四章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范围,第三章为界定标准,第四章为附则。其中,第一章总则,说明了《标准》制定的依据;第二章范围,明确城镇棚户区的范围;第三章界定标准,从区域范围、建筑规模、建筑结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成年限、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10个方面对棚户区的标准进行了界定;第四章附则,规定了棚户区改造的界定,应当衔接的规划和计划。要求各县(区)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的出台,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一是《标准》起草的前期进行了调研论证,征求了省住建厅等上级部门和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意见。二是《标准》起草的过程中,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了参与。三是《标准》起草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标准》(草稿),并安排局房政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四是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进行了印发。(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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