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拂晓报 2018-11-27 11:48 大字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环境污染举报案件受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受理,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建立台账,对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污染发生地、被举报单位、违法事实等重要信息做好登记。

第五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举报转公安、住建、城管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针对已受理举报人反映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要尽快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执法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一经核实,依法查处,同时上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餐饮油烟不按照规定排放,影响小区居民生活环境的;

(二)煤场、料场、堆场、建筑工地等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五)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工业项目的;

(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七)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八)限期治理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超标排污的;

(九)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土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者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的;

(十一)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的;

(十二)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违法建设的;

(十三)违法倾倒超标污水,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槽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偷排工业废水、废液,或者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四)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源,或者擅自处置、丢弃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十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2812369(24小时值班);

(二)微信举报:关注微信公众号“12369网络举报平台”;

(三)监督电话:12345。

第九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给予充值100元话费的奖励。

第十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经费从市本级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资金中列出,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多人举报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保等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问题经查证属实。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承担环境保护职能的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期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经查证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不得对受理的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或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者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举报电话值班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助;因值班失误造成迟、漏、瞒、误报问题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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