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中院二审宣判最高检督办案 18人涉黑被判刑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检察 2018-10-25 21:30 大字

10月22日,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宿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对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的判决。据了解,史大卡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本公号曾作报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庭审现场 本文图均为 安徽检察微信公众号 图

今年8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史大卡自1997年先后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层次较为分明、组织结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行为获得大量非法利益,并采取发放工资、入股分红等方式维系组织生存与发展。连续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十余年来疯狂作案,致1人重伤,10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并实施了15起违法行为。

庭审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该犯罪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皖北的芦岭镇及周边形成了强势地位,控制、垄断芦岭阳光能源公司的原煤运输业务和电渣、硝灰的销售以及腾岭公司负责经营的煤矸石、煤泥、次煤销售;威胁当地党委政府、企业领导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形成了强烈的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芦岭镇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史大卡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飞等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史大卡、刘飞等17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对各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并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最高检挂牌督办,安徽宿州史大卡等18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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