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开审18人涉黑案:靠打砸稳固势力 以黑护商敛财
法制日报4月16日电 今天,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10项罪名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大卡等人涉违法犯罪事实共计30起。史大卡通过打砸等手段至1997年逐步形成了恶势力团伙,带领多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2005年,被告人史大卡逐步控制埇桥区芦岭镇电渣全部经营权,实际控制经营利群超细粉有限公司10余年,为史大卡犯罪组织发展壮大奠定了有力的经济基础。被告人史大卡犯罪团伙初步形成了成员相对固定、层次较为分明,以史大卡为首,马灿、贺备战等10余人为组织成员的犯罪组织。
2005年,被告人史大卡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8年,其控下的宿州市利群超细粉有限公司正常经营。2012年,史大卡出狱后,收拢残部人员并网罗新人,采取分享生意、发工资、入股分红等形式纠集人员,以史大卡为中心的犯罪组织再次形成。史大卡凭借自己在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强势地位,争抢芦岭矿副产品生意,有组织有预谋的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打压有可能阻碍其挣钱的人员,以黑护商。2012年后,形成了以被告人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刘飞等14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史大卡及其组织成员为追求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其强势地位和恶名,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使用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巧取豪夺等手段,获取大量非法利益,聚敛了巨额钱财。有组织地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威胁党委政府、企业领导人,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及其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参与破坏基层选举;砍伤无辜群众;无视法律法规,侵犯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产生了强烈的精神强制,严重破坏了芦岭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
3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近百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据悉,整个庭审将历时5天。(原标题为《宿州埇桥法院开审18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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